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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李**、叶**、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喻**因与被申请人李**、叶**、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喻**申请再审称,叶**、林**受李**指使对其多次拖拉推压导致其腰部受伤,其受伤与三被申请人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而一审法院不批准其伤残鉴定的申请并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明显错误的,请求对(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

三被申请人没有提交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一审判决驳回喻**的诉讼请求后,喻**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因其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被上诉法院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根据证据认定喻**受伤是其自身的身体状况,与叶**、林**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三被申请人对喻**的受伤均不存在过错,喻**主张三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喻**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在一审阶段已提交并经质证的。综上,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喻**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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