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香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负担。(原告张**只预交25元,应补交2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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