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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遂溪县**级中学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遂溪县**级中学因生命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遂溪县遂城镇新桥初级中学同意援助申请人陈*15万元,定于2015年1月24日付5万元,2015年5月20日前付5万元,2015年10月20日前付5万元。

二、协议签定后,申请人陈*不得以任何理由去干涉被申请人遂溪县**级中学的教学秩序等。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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