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5)梅华法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1月30日,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668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