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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遂**三中学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遂**三中学因生命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遂溪县第三中学同意一次性赔偿20万元给申请人黄**,定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

二、事故发生后遇难学生在医院抢救费用及家属食宿等费用21000元,由被申请人遂**三中学承担。

三、申请人黄**领取赔偿金后,自行妥善处理遇难者后事。

四、签定协议后,申请人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申请人遂**三中学提出无理要求和干涉教学秩序等。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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