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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蔡**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林**与被申请人蔡**因生命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蔡**同意赔偿305000元给申请人林**作为妻子苏*死亡赔偿金、埋葬费、精神抚慰金、子女抚养费等,定于2015年7月19日付20000元,2015年7月21日前付285000元。

二、协议签定后,申请人林**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被申请人蔡**生产、生活等。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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