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詹**与罗**、罗*名誉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詹**与被申请人罗**、罗*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詹**申请主要称:(一)被申请人的起诉为虚假、恶意诉讼。(二)申请人将公布于网上的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写在文章中传至互联网,没有侵害被申请人的名誉权。(三)申请人撰写的文章内容是事实。(四)因是执行工作任务,假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害,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五)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查明,根据本院(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37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詹**与罗**的丈夫詹**为亲兄弟。2012年5月24日,詹**购买了詹**名下的住房一套。詹**于2012年5月底将房屋交给詹**一家居住。2012年7月5日,詹**因病死亡。2013年3月21日,詹**与罗**因该房屋占有排除妨害产生纠纷,诉至一审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1.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詹**恢复位于中山市某幢6B房的水电供应,并向詹**赔偿损失3000元;2.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罗**返还垫付费用1188.59元;3.驳回詹**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罗**的其他反诉请求。判决后,罗**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3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詹**在中山市某区中心小学教师QQ群上传一篇文章《党的群众路线让我赢得了官司》,该文章写到“我(詹**)与罗**的丈夫詹**是亲兄弟……2012年7月5日,我弟弟不幸病逝,我一家悲痛万分,罗**竟在火化第二天要求我父亲写申明,放弃对詹**的遗产继承权;遭拒绝后又伙同其兄罗*骗我父亲签字,被我发现未遂。从此罗便一直对我全家施加报复、侵害,企图逼迫我父亲放弃遗产继承权……接着,罗**之兄又三次到我住处扯掉电表接线……”。罗**系中山市某区中学教师,詹**系中山市某区中心小学教师。据此,因詹**转摘引用其在(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答辩意见,没有作为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且个人不能借履行工作职责实施违法行为,一、二审认定詹**的行为构成对罗**、罗*名誉权侵害正确。综上,一、二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