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被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诉称:我与宋**是朋友,2014年11月24日,因宋**与被告砌围墙侵占公共道路发生相邻纠纷而引起打架,我无辜遭到被告恶意殴打受伤,后到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嘱,外用药物和在家休息一周。在家休息治疗期间,被告未来探望和支付医疗费。虽然伤势较轻,无需住院治疗,但被告的恶行给我造成人身和精神的伤害。我在深圳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有较高经济收入,赔偿要按城市的标准。因医疗单据丢失,除去医疗费放弃赔偿外,现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840元、伙食费420元、营养费5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合计321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宋**答辩称:我不认识原告,跟他无冤无仇,他从外地来梅跟宋**到我家寻衅滋事,上门斗殴,诈人钱财,我根本没有打他,他要求赔偿不同意,现我要他赔偿诬告我名誉和精神损失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与被告宋**素不相识,2014年11月24日下午,宋**在梅县自己家门口砌围墙与宋**发生相邻纠纷引起互相争吵,随后,宋**拿竹篙殴打宋**,接着又用竹篙将在场的林**殴打受伤,当天,原告到梅州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受伤,医嘱和建议:1、建议休息一周、2、外用药物、原告没有住院治疗。事发后,梅**安分局对被告殴打他人的行为作了罚款的行政处罚。结合本案的情况,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误工费酌情确定400元。经派出所召集双方调解无效后,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上述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之间无任何争执,被告将原告殴打受伤,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医院做了检查,受的是轻伤,没有住院治疗。原告的误工费酌情确定400元,由被告予以赔偿,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案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赔偿原告林**的误工费4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