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限公司与中山市八号电子**公司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八号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八**司)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一初字第7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皇**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皇**司对被上诉人八**司并无任何侵权行为,更无侵权行为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认定八**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以此作为管辖法院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皇**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天桥区化工产业园,本案应由皇**司住所地法院即济南**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八**司答辩称:八**司已经在一审期间详细阐述了本案管辖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向法院提交了证明皇**司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证据材料。皇**司上诉称并无对八**司实施侵权行为,该主张属于实体抗辩事由,不属于程序审查事由。为此,请求法院驳回皇**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界定应当依照当事人诉请、诉因以及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确定。就本案而言,八**司向一审法院诉称皇**司以书面通知不特定经销商的形式,散布不利于八**司名下飓风网站(www.jf61.com)的信息,损害了八**司的名誉权,请求判令皇**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故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八**司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八**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属于广东省**法院辖区,故广东省**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八**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至于皇**司上诉称对八**司并无任何侵权行为,该抗辩主张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本院认为

综上,上诉人皇**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