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韦**诉被告上林县西**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3元,减半收取1721.5元,由原告陈**、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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