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梁*与被告卢**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周*、梁*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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