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蒙**与被告班启流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蒙**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李**、梁**等与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超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江南区那洪中学与潘**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中国农业银**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谢**、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甘**等与南宁市江南区丽江村幼儿园、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李**等与周**、玉以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冼**与潘**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梁*等与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韦**等与上林**卢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