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中国农业银**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负担。余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