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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及人民陪审员黄**、贾**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蒙秀姣,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廖运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30日上午,被告(当时只知道她姓刘)没有经过医院挂号,直接到医院找原告,说是从网上搜索到原告的名字,慕名而来的。出于礼貌,原告接待了被告刘**。在交谈中被告刘**说想隆鼻,原告就介绍了相关情况。在交谈中,原告发现被告刘**对所有的事情均持怀疑态度,同时又要求隆鼻的材料要物美价廉,尤其是只认可韩国产的韩**科肤色的隆鼻材料,而当时原告所在的医院没有这种材料。由此原告想到韩**科在南宁定点的两家美容机构之一的南宁市美丽再造医疗美容诊所,这家医疗机构是合法、正规的,为此叫其去了解。2013年10月28日、29日,被告刘**先后在广西时空网、猫扑网、红豆社区等相应版块发贴恶意中伤原告,说原告无**与美丽再造诊所合伙骗钱等。被告刘**除了在2013年10月28日、29日发贴外,后来又继续发贴诋毁原告。为此原告才了解到被告刘**于2013年9月30日当天去美丽在造诊所做了隆鼻等相关手术。后来原告又进一步了解到,美丽在造诊所相关负责人在与被告刘**的电话沟通中得知,被告刘**是自认为没有达到其想要的明星效果而心理不平衡的。实际上,原告仅依被告刘**的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正确的、合法的医疗信息,而被告刘**独自与美丽在造诊所联系后,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自愿在诊所进行相关手术,且手术效果良好。如今,被告刘**在网上故意诋毁原告的名誉,对原告造成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给原告的身心带来极大伤害。被告刘**的恶劣行径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并应在原发帖的广西时空网、猫扑网、红豆社区等相应的版块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原告认为,被告刘**多次在广西时空网发贴损害原告的名誉,而广西时空网的住所地为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保险大厦内,因此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刘**在广西时空网、猫扑网、红豆社区、天涯社区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一、我方仅在红豆网发表过帖子,未在其他网站发表帖子,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且原告起诉后,我方已经删除帖子。原告现提供的证据是从百度快照上打印出来的,只要在网上发表过帖子均可以从百度快照上显示出来,但无法再回复。二、原告称帖子的网名均是一样的,但我方在红豆社区所发帖的网名为“你犯贱”,而不是原告所称的“碧眼猫day”,并且我方所发帖子的时间是在2013年10月18日,比原告认为其他发帖的时间都要早,不排除有他人对该帖内容复制粘贴后再到其他网站发表的可能。三、我方所发表的帖子内容合法,并没有发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任何侮辱性词汇,且浏览量低、影响小,未对原告造成实际不良的影响,也不可能对一名在职医生的名誉造成任何实际意义上的损失,不属于侵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16时12分,被告刘**以网名“你犯贱”在红豆社区发表帖子《广西医科大刘医生推荐去南宁美丽再造整形效果很不理想》,该帖子“摘要”写明:“广西医科大刘**不顾顾客的安全和术后效果,推荐去私人整容机构,……”,正文写明:“……之前刘医生接的电话估计就是在演戏,推荐去这家医院,问我是哪里人,在哪工作就是看我不是本地人,不知道当地的好医院,也可以合伙骗钱,以后有什么问题路途遥远也难解决。……”。其后,在其他网站也出现了类似的帖子,具体如下:2013年10月28日16时09分,“biyanmao”在广西时空网发表《广西医科大刘**和美丽再造李院长没有医德》;2013年10月29日9时12分,“biyanmao”在广西时空网发表《广西医科大整形科刘**和美丽再造为了钱没有医德》;2013年10月28日8时45分,“匿名人士589”在猫扑网发表《广西医科大刘**和整容机构没有医德》;2013年10月28日8时43分,“碧眼猫day”在天涯论坛发表《广西医科大刘**和整容机构没有医德》。上述四篇帖子均写明“广西医科大刘**不顾顾客的安全和术后效果……”及“……也可以合伙骗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情操、资历、声望、形象等各方面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要求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影响、妨害公民、法人正常地参与社会生活,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本案中,被告刘**以网名“你犯贱”在红豆社区发表的帖子《广西医科大刘医生推荐去南宁美丽再造整形效果很不理想》写明了原告的真实身份,使得该帖子具有了现实性和针对性,阅读者能够明确知晓该帖子针对原告。被告刘**在无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在帖子中写明原告“也可以合伙骗钱”等具有诽谤性质的词句,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该说法在互联网这个开放的空间公开散布会直接影响到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之规定,本院认定被告刘**用诽谤的方式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关于被告刘**应否对“biyanmao”、“匿名人士589”、“碧眼猫day”在广西时空网、猫扑网、天涯论坛发表的帖子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以上述网名发表的帖子均写明原告的真实身份及原告“也可以合伙骗钱”,且发表时间在帖子《广西医科大刘医生推荐去南宁美丽再造整形效果很不理想》发表之后,虽被告刘**否认自己发表了这些帖子,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被告刘**辩称其已经删除了帖子,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在互联网发表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帖子,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西时空网、猫扑网、红豆社区、天涯社区刊登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刘**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南宁**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费,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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