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甘*华诉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丽江村幼儿园、魏**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甘**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777元,由原告刘**、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