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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