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诉被告徐**、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徐**、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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