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沛诉被告周*、周**、周春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