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周*、周寿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沛诉被告周*、周**、周春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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