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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