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屈**、徐**与被告聂**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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