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石*诉伍某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石*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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