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有生与被告桂林**限公司、李**、谢世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4元,退还原告69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徐*与刘**、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甲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定义与邹**、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新息与邓**、邓*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等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赵**等与桂林**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