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龙**等与桂林**限公司、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有生与被告桂林**限公司、李**、谢世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4元,退还原告69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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