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刘**、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徐**、张**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刘**、张**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其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刘**、张**撤回其反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刘**、张**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刘**、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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