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徐**、张**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刘**、张**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其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刘**、张**撤回其反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刘**、张**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刘**、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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