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等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李**、李**与被告(反诉原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接到本院限期补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于签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交诉讼费3019元,但原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反诉被告)李**、李**、李**本诉请求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09.5元,余款150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