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李**、李**诉被告桂林**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赵**、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赵**、李**撤回起诉。
本案按简易程序减半预收原告受理费4943元,由原告李**、赵**、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黄**、龙**等与桂林**限公司、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刘**、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新息与邓**、邓*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叶**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陈**等与韦**、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