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赵**等与桂林**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李**、李**诉被告桂林**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赵**、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赵**、李**撤回起诉。

本案按简易程序减半预收原告受理费4943元,由原告李**、赵**、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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