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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赵**、黄通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赵**、黄通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陶*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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