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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