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广西忻**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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