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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吴**、吴**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吴**、吴**、吴**、吴**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黄*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吴**、吴**、吴**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评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言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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