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赖**、何**、颜业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及其诉讼代理人劳**、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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