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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王*、王**因与被上诉人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通过向博白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提起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至今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免交或缓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博**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3)博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并于2014年9月28日送达给上诉人王**、王**、王*、王**。上诉人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上诉后,至今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王**、王*、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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