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梁某某、喇某某、梁**、梁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某与丁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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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某建设**公司、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英诉被告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闫继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洪**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