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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