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某某与被**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法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由原告法某某负担72.25元,被告凡某某负担72.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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