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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郎*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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