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郎*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法某某与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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