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史**与被告尹**、被告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尹**、被告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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