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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广东立**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恒*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恒*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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