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恒*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恒*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贾**与韩**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崔*和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某某与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田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