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贾**与韩**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崔*和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某某与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也诉赵**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祖比得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