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以被告名称有误、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