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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以被告名称有误、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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