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胡**、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胡**、齐**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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