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春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春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长春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长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朱长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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