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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苏*认罪,在庭审中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苏*在梅江区城西大道印刷厂楼下,盗得一辆24寸仿贵族自行车,折值人民币250元。

2、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苏*在梅江区城西大道银鹰宿舍楼下,盗得一辆仿贵族自行车,折值人民币150元。

3、2014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苏*在梅江区虹桥头张屋,盗得一辆折叠式玛瑞王自行车,折值人民币15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4、2014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苏*在梅江区**利花园时空网吧对面,盗得一辆24寸风度FASHION自行车,折值人民币15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5、2014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苏*在梅江区文化公园,盗得一辆YANSAN山地自行车,折值人民币56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6、2015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苏*在梅江区城西大道万合兴网吧后门,盗得一辆黑色喜德盛MX360自行车,折值人民币240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被告人苏*实施盗窃6次,盗得的财物折值人民币36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赃物;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被害人吴某力、蔡**、黄**、刘**、周**、宋**的陈述;证人陈**、陈**、朱**的证言;被告人苏*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大,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苏*归案后在公安侦查、检察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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