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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浜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T”字撬等工具,采用分分合合的方式,在饶平县钱东镇、黄冈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多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底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沈*浜窜至钱东镇沈厝村二片裕祠西市场附近一豆腐店门口,将被害人沈*如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太子125C男庄摩托车盗走。事后,沈*浜将该摩托车开到黄冈镇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

经饶平县**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豪爵牌太子125C男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20元

2、2015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沈*浜窜至黄冈镇**管局宿舍楼下停车场,使用”T”字撬将被害人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太子125C男庄摩托车盗走。事后,沈*浜将该摩托车开到黄冈镇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

经饶平县**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豪爵牌太子125C男庄摩托车(发动机号:44802633,车辆识别代码:LC6PCLK2940034126)价值1320元。

3、2015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沈*浜伙同同案人窜至黄冈镇**豪小区附近一正在装修的房子门口,使用”T”字撬将被害人林**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轻骑牌(QM125-10K)男庄摩托车盗走。事后,沈*浜将该摩托车开到黄冈镇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现该摩托车无法追回。

经饶平县**证中心鉴定:轻骑牌(QM125-10K)男庄摩托车(发动机号:0806025761,车辆识别代码:LAELKA008J000815)价值1568元。

综上,被告人沈**实施盗窃作案三宗,涉案赃物价值合计6008元。

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沈**在饶平县黄冈镇霞东村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T”字撬作案工具一套。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合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沈*浜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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