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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故意杀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来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谭*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桂刑复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07年2月13日入监狱服刑。2009年6月24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24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171.68分,评为2013、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谭*予以减刑二年。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菊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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