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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驾驶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夏邑县曹集乡肖河村老桥由东向西左转弯驶入东三环路口时,与沿东三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驾驶的豫J×××××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王*当场死亡。经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张**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王*的亲属及张*乙就本次交通事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甲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本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亲属285921.25元,赔偿张*乙9991.27元,现判决已履行完毕。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甲与被害人王*的亲属达成协议,张*甲再赔偿王*亲属50000元,王*亲属谅解张*甲,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的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肇事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证实肇事的豫J×××××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濮阳市**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有B2驾驶证;肇事的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宿州**限公司,驾驶员张*甲有B2驾驶证。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验,被害人王**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6、夏**警大队出具的张*甲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28日晚上11点多,张*甲驾驶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王*驾驶的豫J×××××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王*当场死亡,张*甲受伤住院,期间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

7、本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被害人王*的亲属及张*乙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甲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本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亲属285921.25元,赔偿张*乙9991.27元。

8、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证实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与被害人王*的亲属达成协议,在保险公司赔偿285921.25元以外,张**再赔偿王*亲属现金50000元,王*亲属谅解张**,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证人张*乙证言,证实发生事故时其在王*驾驶的车上睡着了,醒来后看到车毁了,自己爬下车,跟救护车去了医院。

10、被告人张*甲供述,证实其驾驶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王*驾驶的豫J×××××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王*当场死亡,其本人受伤的事实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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