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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张**无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豫QDC937号小型客车,沿汝南县老君庙至官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官庄乡夏庄路段,将行人谭某某撞伤,发生事故后,张**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后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承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张**主动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张**的家属与被害人谭某某的家属邓某某、谭**、谭**达成和解协议:除关于张**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损失外,被告人张**的家属代为补偿被害人谭某某的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谭某某的家属对张**予以谅解,请求对张**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罗某某、曹某某、夏某某、谭**、谭**等人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谭某某的住院病历、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投案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能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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