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之怀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之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梁**驾驶豫RQQ950号小型轿车,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社旗县城郊乡贾楼村附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至该处的赵*和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梁**主动到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5年9月14日7时许,赵*和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9月29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社公交认字(2015)第1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和无责任。

2015年9月25日,梁之怀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之怀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之怀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社旗**察大队关于梁之怀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请认定被告人被告人梁**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期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