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1日以巴检公诉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甲于2015年3月2日因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颜*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游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