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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41号蹇治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蹇*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蹇*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日15时08分许,被告人蹇*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班*,均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沿佛山**东海大道由G321线往广海大道方向行驶至三**学路口对开路段时,摩托车碰撞右侧花基,导致被告人蹇*甲和被害人班*连人带车倒在地上,其中班*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蹇*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班*系交通事故致伤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时,被告人蹇*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54.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蹇*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蹇*甲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蹇*甲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蹇*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曹*、蹇*乙、李*的证言,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证明书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工作记录,驾驶人查询信息,损害赔偿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表,提取记录及视频资料,执行监视居住措施说明,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蹇*甲酒后驾驶无牌证摩托车,本院对其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蹇*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蹇*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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