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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37号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周*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三花公路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振鸿厂方向行驶,行至佛山市三水区X497线8KM路段,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头及车身右侧碰撞了王*停放在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车牌号为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车牌号为豫H×××××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尾左侧,造成周*甲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1mg/100ml,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周*甲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周**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李*、周**的证言,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测试及照片,工作记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保险单,证明,前科查询表,视频资料,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甲是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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