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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尚*饮酒后驾驶豫G×××××号牌小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东兴旧村村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东兴村村道水塘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罗*驾驶的粤E×××××号牌小轿车(搭载冯*、罗*怡、冯*鸿)以及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罗*一方报警。交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尚*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尚*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5.2mg/100ml。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罗*怡、冯**各赔偿了人民币5000元,向罗*赔偿了人民币25000元。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尚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查明

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尚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的陈述,证人冯*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尚*犯罪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尚*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据此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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